发布时间:2012-05-14 09:35:22
点击数:55789 次
送餐员蔡先生突然被解职后,向餐饮公司索赔2.3万元。但是由于双方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,其请求难以得到支持。在咨询12351后,工会调解员进行了仔细调查,发现餐饮公司的做法总体而言并不违法,但是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小时工资的计算上存在瑕疵,经过调解,最终餐饮公司赔偿500元。
送餐员:无故突然被开 索要补偿2.3万元
蔡先生自从2011年2月开始担任某餐饮公司的送餐员。他告诉记者,他的送餐服务包括两个时间段:周一、周三、周五为10点到14点;周二、周四、周六为16点至20点。此外,送餐同时蔡先生还负责向订餐的人收取餐费。
蔡先生和餐饮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每完成一个时段的送餐后,蔡先生按每小时20元的标准,于收取的餐费中每天扣除相应现金作为报酬。
今年年初,该餐饮公司突然告诉蔡先生不用来上班了,也不告诉是什么原因。
蔡先生很生气,认为自己10个多月来工作做得很好,餐饮公司竟然在没有给出任何理由,也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就解除劳动关系,太令人心寒了,同时他认为,公司做法是违法的,应为此支付他相应的经济补偿。
因此,蔡先生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寻求帮助,希望该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共计2.3万元。
餐饮公司:非全日制用工 单位可随时解约
记者随后对该餐饮公司进行了采访。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,蔡先生与该餐饮公司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,公司是可以随时通知蔡先生终止用工,而且终止用工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。
针对公司的说法,主持此案调解工作的朝阳区工会调解员表示认可,并指出,非全日制用工是区别与全日制用工的一种用工形式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五章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特别规定。根据规定,非全日制用工,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,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,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。
本案中,蔡先生负责周一、周三、周五的中午时段的送餐和周二、周四、周六的晚上时段的送餐,每个时段的送餐时间都不超过4小时,每周累计送餐时间不超过24小时,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,正如公司所言,本案的蔡先生与北京某餐饮公司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。
调解员:细心调查见瑕疵 促成双方和解
调解员对蔡先生的诉求进行了分析后,认为其要求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,很难得到法律支持。
调解员发现,该餐饮公司支付蔡先生20元/小时的工资,此标准虽然高于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元/小时,但是因为在法定节假日,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元/小时。因此,该标准低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,因为蔡先生的送餐时段有的是在法定节假日。
据此,调解员与该餐饮公司多次协商,积极为蔡先生争取,最终,该餐饮公司答应支付500元作为补偿。在了解了法律的规定后,蔡先生也接受了这一补偿,双方达成和解。